国资背景参股、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牵头, 联合财务部、投资协调部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财务检查等权力,合理采取调研、检查、审计等措施,强化对参股企业的运营监督。
第十六条 投资协调部等相关部门每年到参股企业进行调研,了解其经营状况、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在必要时通过派驻的董、监事对参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第十七条 投资协调 部及相关部门及时收集各参股企.业所属行业的有关信息,了解其行业发展方向与进程,对各参股企业的行业定位和竞争状况做出准确判断,为集团公司的正确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修改、 增减资本、分立与合并、管理人员或管理机构变更,清算与结业等根据《公司章程》需要由参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表决的事项,以及其他对参股企业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九条 董、 监事和投资协调部应定期与参股企业进行或书面沟通,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向集团汇报同时并提出对策建议。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做出反应,形成统一明确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董、监事和责任部门应将集团公司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参股企业,必要时提请参股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第二十二条 投资协调部跟踪掌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一)参股企业的自然情况、工商登记及变更情况、公司治理框架情况、组织结构情况;(二)参股企业的章程、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工作报告;(三)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监事会议案、会议纪要及决议;(六)参股企业重要往来文件、协议、报告和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