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低注册资本要求:南宁市行政辖区内设立典当行不低于3000万元,其他市、县设立典当行不低于2000万元;并且注册资本须为自有实收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即:商业用房或临街商铺,无偿拨付或租期在1年以上。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7)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网络设备。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要求: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自然人不能作为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