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1)有犯罪记录;3年内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并为实缴资本。典当行拨付给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2.近2年盈利。
3.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且近一次年审和监管考评结果为A类。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参照设立典当行对经营场所具备安全防范设施要求),即:商业用房或临街商铺,无偿拨付或租期在1年以上。
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更、分立和合并等应具备的条件。
(一)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的条件:
1.公司运行规范、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符合本指引低注册资本要求;
(二)典当行申请股权变更的条件:
1.对外转让股东所持的股份应满2年以上。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受时间限制;
2.受让股东的资格需符合本指引第五条款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