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设立、变更及
终止工作指引(试行)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桂金监贰〔2021〕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典当行办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全区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股权、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项实行审批制。鼓励已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对典当行现有股东增加投资不设前置条件。
经营典当业务,应当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典当行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未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不得以“典当”的名称或名义,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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