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支机构
保险专 业代理机构在注册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的,应当设立分公司或营业部作为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保险专 业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内控制度健全;
2、注册资本达到要求;
3、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设立程序
1、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
2、保监会收到保险专 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3、保监会依法做出批准设立的许可决定后10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4、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许可证后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在取得许可证后内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并自投保或缴存之日起10日内将保单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其中,职业责任险对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缴存保证金应按照注册资本5%缴存,增加注册资本时相应增加,保证金缴存额达1000万元时,可以不再增加。
6、申请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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