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监管
1、变更事项报送制度
已设立的保险专 业代理机构在变更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发起人或主要股东姓名或名称、主要股东、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公司章程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以上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涉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2个月内,不涉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1个月内),并在收到新许可证之日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制定报纸上公告。
2、许可证续期、注销及缴回制度
保险专 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专 业代理公司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保监会对保险专 业代理公司前三年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后作出是否批准续期的决定。保险 专 业代理公司自决定作出之日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或/并领取新证。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及监管要点
根据`《保险法》(2015)`、`《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2006)`、`《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活动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行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各类机构。
收购云南保险代理,转让云南保险代理,收购云南保险代理,转让云南保险代理,收购云南保险代理,转让云南保险代理,收购云南保险代理,转让云南保险代理,收购云南保险代理,转让云南保险代理,收购云南保险代理,转让云南保险代理,收购云南保险代理,转让云南保险代理,收购云南保险代理,转让云南保险代理,收购云南保险代理,转让云南保险代理,收购云南保险代理,转让云南保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