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及相关监管要点如下所列:
(一)资格条件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具体条件如下:
(1)依法登记注册;
(2)具备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
(3)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制度,能够实现对保险代理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
(4)主营业务运转正常;
(5)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
(6)具备在经营场所内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
(7)事业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8)许可证被吊销后重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已经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并得到认可,其申请日应当距许可证被吊销之日一年以上;
(9)承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
其中,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含兼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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