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要求: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 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 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2. 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 上。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托管;
3.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 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4. 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5. 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或者 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6.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8. 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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