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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
(二)不配合监管执法的;
(三)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应当回避的。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调查审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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