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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新《办法》扩大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明确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可以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同时明确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
新《办法》扩大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明确;取消基金销售人员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要求,为下一步保险机构经纪人参与基金销售业务预留政策空间。
截至目前,基金销售机构涵盖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销售机构等四种类型机构,已有190家机构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其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19家。
同时,新《办法》取消对独立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适应其拓展业务范围参与其他金融产品销售的需求。取消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新《办法》还明确,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此外,新《办法》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将其所受行政处罚区分为“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对限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范围限定于“重大处罚”。
具体执行中,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所受行政处罚的“重大处罚”与“一般处罚”区分标准和实施程序为:首先依据做出处罚部门区分标准来执行;其次,若做出处罚部门无明确标准对其性质进行区分的,由申请主体提请相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后,若做出处罚部门既无明确标准又不做出书面说明的,则可由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就申请主体所受处罚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做出判断说明。
据悉,从2008年开始,证监会对全国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施了1400余次现场检查,通过持续现场检查,及时发现了一些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证监会对29家机构采取了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有力推动了基金销售业务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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