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至多兼任2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代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保险代理机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拟任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代理机构调整、免除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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