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解付保费、支付佣金的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记录存档。
保险代理人不得擅自修改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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