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代理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保险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
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险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保险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保险代理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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