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为非现场监管的统一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报送本规程规定之外的文件和资料,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和落实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时限报送非现场监管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法人及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银保监局报送银担合作情况。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关注新闻媒体、评级机构等发布的外部信息。对反映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分别加强数据审核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从报表完整性、逻辑关系、异动情况等方面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审核。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对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和指标准确性进行问询、约谈、专项评估、实地走访和现场检查等。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非现场监管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确保资料完整并及时归档。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共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定期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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