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持续监管的需要,及时对融资担保公司报送的资料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应当重点关注融资担保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治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能力、担保业务情况、关联担保风险、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指标和投资情况等。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数据库有关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推荐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规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重大风险、异常变动、突发事件等情况,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原因,及时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并按照有关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分析结论和突发事件情况,结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指标等,科学预判重大风险变化趋势,前瞻性开展短期和中长期风险预警。
天津融资担保公司转让,天津融资担保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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