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在2010年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体制,对融资担保公司准入条件、审批部门及变更、退出事项办理、经营规则等进行规定。为推进《条例》的实施,2018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印发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关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和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管理要求,对银担业务合作行为进行了规范。2019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银保监发〔2019〕37号),强调了对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管责任等。为了规范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出台了《细则》,并广泛征求和吸收了相关方面的意见。
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6章119条,主要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具体内容如下:
章总则,共11条。阐述了制定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经营原则、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及扶持政策等。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共27条。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细化了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报告、注销等事项的办理层级、审批权限、流程时限及监管要求。
第三章经营规则,共29条。重点对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内部控制、放大倍数、集中度、关联交易、准备金提取、自有资金运用、资产比例及禁止性经营行为进行了限定,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放大倍数上给予倾斜。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39条。明确了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责任,细化了监管措施,对行业监管信息报送、统计、报告,监管检查,信用管理和风险预警及处置等提出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9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层级、权限及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共4条。对适用对象、施行日期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转让吉林融资担保公司,收购吉林融资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