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增强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小微和“三农”的意愿和能力,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监管水平,切实防范风险,国务院于2017年10月,下发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配合《条例》的实施,2018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进一步细化了关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资产比例管理要求,并对银担业务合作行为进行了规范。
目前,我省现行针对融资担保公司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黑金办发〔2012〕19号),其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与现行的《条例》存在冲突,并不符合监管实际。另外,《条例》只在政策层面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作出了原则规定,急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监管职责等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基于以上,有必要结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重新拟订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压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省、市、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明确了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及行政处罚权限。二是细化监管要求。提高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门槛,结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细化了融资担保公司各项准备金提取的比例、担保责任余额计量、集中度、放大倍数等风险指标监测及监管要求。三是压缩审批时限。对审批事项由《条例》规定的30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四是加大扶持发展普惠金融。明确支持导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方面提出了要求。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由六个部分组成。部分为总则,重点阐述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总体要求等;第二部分为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根据《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事项办理层级、审批权限、准入条件及监管要求等;第三部分为业务范围,重点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禁止性经营行为等;第四部分为经营规则重点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放大倍数、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准备金提取、资产比例等方面内容。第五部分为监督管理,主要针对监管机制建立、监管措施、监管手段、风险预警及处置进行了规定。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实施时间并对《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黑金办发〔2012〕19号)进行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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