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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
(二)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
(三)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交回原许可收购福建保险代理中介牌照,转让福建保险代理中介牌照,收购福建保险代理中介牌照,转让福建保险代理中介牌照,收购福建保险代理中介牌照,转让福建保险代理中介牌照,收购福建保险代理中介牌照,转让福建保险代理中介牌照,收购福建保险代理中介牌照,转让福建保险代理中介牌照,收购福建保险代理中介牌照,转让福建保险代理中介牌照,收购福建保险代理中介牌照,转让福建保险代理中介牌照,证,领取新许可证,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