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贵州保险代理牌照,转让贵州保险代理牌照,收购贵州保险代理牌照,转让贵州保险代理牌照,收购贵州保险代理牌照,转让贵州保险代理牌照,收购贵州保险代理牌照,转让贵州保险代理牌照,收购贵州保险代理牌照,转让贵州保险代理牌照,收购贵州保险代理牌照,转让贵州保险代理牌照,收购贵州保险代理牌照,转让贵州保险代理牌照,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代理机构已经任命的,应当免除其职务;经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代理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代理机构离职;
(三)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保险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