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转让贵州保险公估公司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专 业公估公司、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并应当及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保险专 业公估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公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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