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关键条件
(1)以公司形式设立,为实收货币资本,注册金额至少人民币5000万;
(2)不能低于具有一些投资人或其关联实体具备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者用相关行业的经历;关联实体,就是该投资人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人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人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就是控制方具有被控制方高出50%的表决权。
(3)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人应拥有开展保理业务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能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进步的风险内控规定,近期无违反规定处罚记下。
(4)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需具有2个之上具备3年之上金融方面区域管理经历且无不良信誉记下的精品管理成员。精品管理成员,就是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还有运营主管等。
(5)商业保理公司不可以混业经营。
(6)有健全的内部控制规定,含有但不限于财务规定、风险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应急规定、业务流程操作条件、监控等规定及资金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
(7)投资人设立存续满1年(正合材料的外国投资人国外母公司以及其全资具有的国外子公司(SPV)名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1年)。投资人拥有开展商业保理业务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力其资金总和不可以小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局等政 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无违法违反规定和不良记下。
(8)商业保理公司境内投资人注册金额已缴足完,国外投资人正合其余法律法规相关条件。外国投资人如实披露真正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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