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交易所,专 业代办交易所公司,详情致电!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或相关活动。
交易场所获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件后,其主发起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提请设立交易场所,应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以下材料:
(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的请示文件、初步审核意见和风险承诺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交易品种及业务规则、管理制度、运营风险评估及控制方案等草案;
(三)出资人概况(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股东会或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拟加入经纪会员名单,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等说明材料;
(四)与资金托管银行的合作协议;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书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字号+交易产品类别(行业)+交易所(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