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公司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及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全国保险经纪牌照,转让全国保险经纪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