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保险经纪机构发生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经纪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经纪机构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吉林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吉林保险经纪公司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