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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将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且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
此外,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银监会还要求,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高额度,而且只有已取得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
中国银监会上周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未来几个月,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将先行试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这类公司是经过银监会批准,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无抵押、无担保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前期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不能经营“车贷”和“房贷”,且贷款利率在4倍于银行利率的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承受力灵活商定。
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体制:
在国际上,消费金融体制已有400多年的发展历史,无论在海外发达市场还是新兴市场,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显示了独特优势。从扩大内需角度看,金融危机缩减了国外需求,启动内需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和未来转型的方向;而消费金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促进消费的。然而,在以上积极的政策目标解读之余,我们亦不能过度期望。如果深入地分析和考虑我国居民消费与金融市场的状况,则消费金融体系的前景不容乐观。
其一,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落后,不对称信息会增加借款人道德风险,并导致金融系统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以降低损失,这样会引起“逆向选择”而使得借款人基本都是有信用瑕疵的群体,后消费金融公司的借贷市场变成了“柠檬市场”。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则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将面临信用危机的挑战。
其二,消费金融体系的自身信用面对挑战和竞争。一个运作良好的金融机构,必须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过硬的品牌。在市场优胜劣汰规律的支配下,那些从事消费金融却实力和信用平平的公司,很难与传统银行的个人信贷部门竞争。如此,后市场中留下的消费金融公司估计大多是由传统银行设立,只不过是从这些传统银行原有的个人信贷部门独立出来而已,抑或是引入了国外成熟的独立从事个人消费信贷的公司。
其三,中国人的消费习惯和“量入为出”的思想,决定了消费贷款的需求不足。同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教育和住房价格的高昂,助推了预防性储蓄的需要和行为。另外,借钱消费从传统的中国思想来看可能也很难被接受。所以,消费金融体系可能还会面临缺乏需求的挑战。
其四,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不可能短期内能够完成。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无担保、无抵押消费贷款模式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实践过,因此缺乏相关的例如借款人违约处理、客户信用状况查询等体系和制度法规。所以,当前的试点其实也是在摸索,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短期内估计也较难有较大规模发展,靠它来带动内需大幅上升是不现实的。
总体来说,采取试点的方法实践我国的个人消费贷款模式是一项重要的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服务和创新金融产品的需要,对于启动内需也至少存在着预期上的积极作用,是应该肯定的。不过,我国匮乏的金融信用体系、谨慎的居民消费习惯以及尚不够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决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壮大需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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