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福建保险公估公司,转让福建保险公估公司,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上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完成备案。保险公估人在备案公告之后可下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在备案公告之前不得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变更或者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
(三)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四)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五)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七)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公估业务活动;
(八)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
(九)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公估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转制决议。
转制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公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福建保险公估公司转让,福建保险公估公司收购,福建保险公估公司转让,福建保险公估公司收购,福建保险公估公司转让,福建保险公估公司收购,福建保险公估公司转让,福建保险公估公司收购,福建保险公估公司转让,福建保险公估公司收购,福建保险公估公司转让,福建保险公估公司收购,福建保险公估公司转让,福建保险公估公司收购,福建保险公估公司转让,福建保险公估公司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