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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