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履行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公估委托关系;
(二)查勘调查、收集资料、核查验证、评定估算;
(三)编制、审核、出具公估报告;
(四)结案及整理归集公估档案。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保险公估基本程序。
保险公估人接受委托,从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业务时,参照上述程序。
保险公估人在受理公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公估业务的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公估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估委托的目的;
(三)公估对象和公估委托的服务范围;
(四)公估计划,包括公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时间进度和人员安排等;
(五)公估报告的提交方式;
(六)公估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七)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保险公估人之间在工作配合和协助等方面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保险公估人应当对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公估业务应当满足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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