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律师事务所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它在规定的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转让信息:
天津城区律所
注册时间:满三年
律师:3名
律所性质:个人
一名党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