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险经纪转让,福建保险经纪转让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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