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1988年5月28日订立)第壹条规定:
1.本公约适用于本章所规定的保付代理合同及应收账款的转让。
2.为本公约的目的,“保付代理合同”系指在一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付代理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根据该合同:
(1)供应商可以或将要向保付代理人转让供应商与其客户(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但是主要供债务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除外;
(2)保付代理人应履行至少两项下述职能:
a 为供应商融通资金,包括贷 款和预付款;
b 保持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目(总账);
c 托收应收账款;
d 防止债务人拖欠付款。
前述概念中的为供应商融通资金一般是指贸易融资,即出口商可运用保理业务向买方提供无追索权的、手续简便的融资,出口商出售货物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融资或全额贴现融资。
保持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目(总账)也称销售分账户管理,即在出口人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出口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出口人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及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出口人进行销售管理。
中财国商集团出售湖北商业保理公司
湖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1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襄阳市湖北自贸区(襄阳片区)米芾路襄阳保税物流中心综合大楼
经营范围:进出口保理业务;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从事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票据服务、票据经纪及票据咨询业务(不含金融业务及其他须经许可的项目)。(不得从事(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 款或受托发放贷 款;(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四)受托投资;(五)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纳税人资 质:一般纳税人
所属行业:资本市场服务
对外投资:无
诉讼异常:无
股东架构:多个法人股公司控股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