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规定。
(一)个人或企业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
(五)主要股东zui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全初步递交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20个工作日左右出具不批准或材料补正通知说明
材料受理后约实地考察或法人负责人面谈
合格后给予发放征信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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