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险公估的条件如下:
1、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2、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托管;
3、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规定的其他业务;
4、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5、保险公估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从事金融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限制;
6、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
保险公估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保险公估的设立非常的繁琐、时间拖的很长,考虑到时间成本很多机构愿意从市场上能够收购一家保险公估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立*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服务。
保险公估设立的申报材料: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所需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明复印件和《保险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的近1年报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近三年未受反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5、依法设立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拟任管理人员任职的申请材料及有关材料,业务人员的《书》复印件;
1、业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